东莞一位从教20余年的代课教师,因为突然被停发教师节慰问金并调低基本工资,状告东莞市教育局。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在该院开庭审理,市教育局局长杨靖波亲自出庭应诉。双方就教育局应否撤销学校的“调薪”行为展开了激烈辩驳。
林某从1986年9月入职东莞某中学至今一直在该中学工作,林某于2013年11月用EMS快递方式向 东莞市教育局提交《教师申诉书》,称其在2006年9月10日第22个教师节到来之际,该中学突然停发了原告已经领取了20多年之久的教师节慰问金,取消 了林某工资项目中的“教师育人奖”、“市生活补贴”、“岗位奖”等项目,把林某的月工资从1300余元减少为900元,把原告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改变为 工勤人员的身份和待遇。林某认为,时任中学校长的黄某擅自取消林某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是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东莞市教育局依 法给予纠正。
东莞市教育局收到林某的申诉书后,于2013年11月作出了《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教育局认 定,经审查,林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市教育局的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 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林某在申诉书中所列的被申诉人黄某不符主体资格。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受理。林某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12月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林某诉称市教育局在决定书中以“你在申诉书中所列的黄某不符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教师申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市教育局依法受理林某的申诉。
市教育局辩称,林某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而于 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起诉,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整个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庭审过程中,杨靖波局长并未发表意见,基本由辩 护律师参与庭审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