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何某是因为主动辞职未果,为了让公司主动开除自己,何某故意把公司的一批电脑芯片毁坏,价值17464元。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为了“被开除”,故意毁坏公司产品
28岁的何某是东莞市横沥镇某电子公司的员工,专门负责电脑芯片的清洗工作。曾于2013年提出辞职,但经 管理人员劝说,何某不再要求辞职,继续在该厂工作。2014年5月24日,何某如常在公司清洗车间上班,当时车间内两箱共300个电脑原件,由于想辞工离 开公司,于是想到毁坏电脑原件,好让公司开除。于是,趁其他员工不在,何某用力将纸箱内的电脑原件向下压,并且将电脑原件倒入装有“天那水”的桶里清洗, 清洗后捞出来用电风扇吹干,然后装箱。不久,公司的检测员发现有电脑原件毁坏不能使用,于是公司老板报案,谢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经检测,共有266个 电脑芯片被人为强制性损坏,价值人民币17464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公司15000元,并得到谅解。
小伙为何寻求“被开除”
当何某被公安机关询问,为何损坏公司财物时,何某称,他曾向公司申请辞职,但公司不让,为了想让公司主动开除自己,所以想到毁坏那些电脑原件。
被问起“公司不让辞职,你为什么不自己申请辞职离开?”何某表示,“如果我直接离开公司是没有工资的,而公司开除我是要给我工资的。”
原来何某是了解劳动法规定的,知晓如果自己主动辞职,有些经济补偿金无法拿到,而如果被公司辞退,则可以拿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为了追求“被开除”而做出了上述愚蠢行为,但他没想到的是,却因此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何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 于被告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何某犯故意 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