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8日,阳光网报道了一四岁幼童被商场冰箱砸伤索赔70万的报道。昨天(5月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电器商场向原告苇某支付赔偿款54401.05元。案件目前尚未过上诉期。
幼童被冰箱砸伤索赔70万
2012年10月2日下午,年仅四岁的苇某跟随父母在某电器商场选购冰箱期间,被倾倒的双门冰箱砸伤,导致右耳混合性耳聋(以神经性为主)等,鉴定为9级伤残。商场在垫付了4.5万元医疗费后,以责任尚未认定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赔偿款,苇某父母为此诉至法院,就苇某受伤一事,请求商场支付各项赔偿款7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放置在商场内展台上的冰箱为何会突然倾倒致人受伤,究竟是谁的过错各执一词。韦某的父母称事发时韦某一直跟随在父母后面,之间只有约三台冰箱的距离,父母均未看到韦某有接触冰箱,应当是冰箱没有放稳自然倾倒砸伤韦某。
原告韦某认为本案属于堆放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商场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对此不存在过错,故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商场则主张冰箱在没有外力作用下不可能发生自然倾倒,事发时韦某的父母正在选购冰箱,韦某独自一人在离父母约五米远的距离外双手拉双门冰箱玩,并导致冰箱倾倒被砸,是原告的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定:双方根据具体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现场勘验后,发现事发现场的冰箱均摆放在一约10公分高的展台上,呈一字排开,后面均靠装饰墙,冰箱底部前面均为固定装置,后面为滑轮装置。此种情形下,冰箱在无任何外力下发生自然倾倒的可能性较小。
事发时,原告的父母正在挑选冰箱,且与原告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其并不清楚冰箱倒坍的具体原因;虽然事发时目击事发经过的证人是被告的销售人员,但现场并无其他目击证人,前述销售人员在庭审中关于冰箱系被原告拉拽下倒塌的陈述与其在事发当天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致,可信度较高。
法院采纳了被告关于系由原告拉拽冰箱门导致冰箱倒塌的意见。由于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父母对于原告脱离父母监管、私自拉拽冰箱门导致事故发生存在监护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作为销售电器的商场管理人,其销售人员在看到小孩私自拉拽冰箱门的时候并未及时制止,且展示的电器在小孩拉动下可发生倾倒的危险,对此被告亦未尽到提示或防范的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判令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警醒:监护人应加强监护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社会大众,10岁以下的小孩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段的小孩好奇心较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监护人在公众场合更应对其加强教育和履行监护职责。而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给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经营商场酒店,应注意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