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天台栏杆高度未达标,房东担责一成
8岁的儿子小峰(化名)在出租屋天台不幸坠楼,张某夫妇将房东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房东承担四成的赔偿责任。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房东家的天台栏杆低于《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栏杆高度的法定要求,因此要担责。
张某夫妇称,他们租住位于东莞市东城石井中心新村的出租屋。2012年1月29日,儿子小峰在出租屋天台不 幸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们认为被告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为承租人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张某夫妇主张,出租屋天台的栏杆 只有83cm,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栏杆高度不低于105cm的要求,屋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峰不幸坠楼,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为此,夫 妇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324271.6元。
法院对案涉房屋天台的栏杆进行勘验,测量其高度约为83cm,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外廊、内天井 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峰从案涉房屋天台坠亡,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由于小峰系未成年人,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酌定徐某应对小峰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综 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9万元,应由徐某承担10%即59000元。小峰的死亡给张某 夫妇精神上造成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徐某向张某夫妇赔偿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