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岁时,父母便已离婚,我一直随母亲生活,而父亲仅按约定支付过半年的抚养费,后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如今,我已21岁,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父亲支付我10岁以后至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用。可法院近日却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为何我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读者 曹子琴
曹子琴读者: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也表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它们反映出两层意思:一是有权索要抚养费的,只能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二是未成年子女局限于18周岁以下,原则上不得低于16周岁。
而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分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如果子女起诉时,仍然处在未成年阶段,基于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费的侵权行为一直处在持续状态,未成年子女不论拖欠时间的长短,均可索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应从成年之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属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从符合相应条件之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正因为你早已成年,自然只能是“过期作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