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吴女士在1987年1月登记结婚,年底生了一个女孩,名字叫王莎莎。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开了一间小卖铺,还承包了鱼塘。1年以后,夫妻因情趣、性格和生活观念不同.经常发生争吵。1996年4月和1}月,王先生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都因吴女士坚决反对,法院以不能证明感情破裂为由,判决驳回王先生的离婚请求。由于诉讼加重了夫妻间的矛盾。吴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了娘家,走时把家里的汽车卖了2万元,从小卖铺中拿走2万元货款。吴女士一走就是5年,这期间,女儿王莎莎一直随母亲生活。2000年9月王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女士离婚。吴女士提出要求王先生赔偿给她5年来孩子的抚养费2万元,原有存款中的5万元、房屋折价款3万元、鱼塘经营费等共10余万元。并要求把所有家用电器都归她.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吴女士已经分居长达5年之久,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女儿王莎莎由母亲抚养,王先生因5年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今后的抚养费应适当提高。由于长期以来夫妻双方不能理智地处理矛盾,对家庭所有财产疏于管理,均不能对原财产数额提出确凿证明,因此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平均分配.原承包的鱼塘与所有人重新确定承包关系。房屋因涉及其他共有人。在离婚案中不予处理,另案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我国的《婚姻法》判决离婚的首要条件是“感情破裂”,由于这个尺度难以掌握,所以在过去想要离婚是比较困难的,在法律实践中还有8年、10年都离不了的。这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是巨大的,还会引发重婚,子女也不堪忍受家中父母无休止的争吵甚至打骂而离家出走,有时还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在2001年重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把感情破裂细化了,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家庭幕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都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当事人如果确实感情不和应及时处理,不要以不离婚作为报复手段,最后受伤害的还是自己。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说明中国社会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过去也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说法,说明婚姻与经济的依赖关系:,现在社会进步,人们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少了,要求自身发展多了。司法实践也更多地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或一方感情出轨给家庭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感情不能和好的夫妻,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在法律实践中,还有相当部分并不是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而是因为其他如疾病、孩子、房子等等五花八门的原因,但双方又一致同意离婚,法院只好判离。这种离婚也许会给离婚的家庭带来一些利益或暂时的矛盾缓和,但从长远看,家庭关系是会受到损害的,所以在离婚法律比较宽松、社会舆论比较宽容的今天,选择离婚还是应慎重,特别是离婚后应更加关心孩子,不要让孩子在既失去家庭的同时又失去了父爱或母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