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收条就代表“银钱两讫”?东莞一对夫妻打离婚官司,强势的妻子不仅婚内出轨、生下“私生子”,还试图通过一张“空口无凭”的收条,逃避支付25万离婚财产。
究竟收条能否代表“债务已经清偿”?记者9月10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东莞两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女当事人李某被判定所持收条无法证明还债结果,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拖欠前夫的25万元债款。
李女士于2003年与王先生相恋,次年生下一男婴,而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发现小孩并 非自己亲生,而此时李女士不仅有了婚外情,还将与第三者偷情的照片发到自己的手机上,大胆“示威”。这一尴尬局面让王先生觉得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遂向法 院提出离婚请求。
此案经法院审理,两人被判决离婚。两人共有的房产价值60万,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补偿前夫30万;两 人共有的车辆价值12万,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补偿李女士6万元。由于李女士存在出轨等情形,法院同时还判令其向王先生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综合以上, 李女士共需向王先生支付25万元。
由于李女士迟迟未给钱,王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李女士将房子转移给第三人陈某,导致她 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迟迟无法进行。法院经严格审查,结果发现,除了用于分割的房产,李女士还拥有另外一处房产,对此,王先生要求将该房产纳入夫妻共同 财产,重新分割。
这时,李女士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由王先生撰写的收条,称对方已收到25万元债款,双方的财产关系已经厘 清,无需进入执行阶段。对此,王先生满腹苦水。王先生称,由于对方迟迟不给钱,自己提出要购买李女士名下价值60万的房产,为了让自己掏全款,李女士骗自 己写下25万元的收条,但并没有支付一分钱。这份收条并没有实际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是否清偿,收条仅是其中一项证据,更重要的是实际清偿行为。由于王先生在收条上并未明示双方的债务已经清偿,而李女士又无法提供实际支付的证据,因而法院认定双方的债务仍然存在,并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