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有何区别?口头约定的借贷关系,在追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赌债受法律保护吗……5月25日,由东莞阳光网、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大 家看法第6期——“民间借贷” 讨债有诀窍》大型公益法律讲座在东莞市图书馆举行。现场法律专家和网友围绕“民间借贷”方方面面展开热烈讨论,其中,“如 何追讨债务”话题成为大家最关注的焦点。
讲座持续一个半小时,东莞阳光网全程进行视频、图文直播。对讲座内容感兴趣的网友,可登陆东莞阳光网法律频道,点击观看相关视频以及文字内容。遇到的相应法律问题,也可通过东莞阳光网的法律咨询平台留言咨询,将有法律专业人士跟进回答。
借条和欠条有何区别?什么借贷行为算高利贷?
当天的讲座主要围绕“借款约定”、“借款回收”等环节展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庄乐波,广东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瑞茹、袁珏笙现场为网友全方位讲解了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当谈到何为民间借贷,借条和欠条有何区别时,庄乐波法官表示,日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借条与欠条最大的区别在于形成原因不同,顾名思义,借条突出“借”字,是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可以明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欠条突出“欠”字,除了可以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以外,还可以基于买卖、承揽、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范围更广。
借条和欠条适用的诉讼时效也有很大的差别。借条根据借款的债务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如果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该还款期限届满时 开始计算;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开始计算。而欠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形成之时即 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只要不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就处于受侵犯的状态,所以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形成之日计算。
而对于利息的约定,庄乐波法官表示,不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支付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且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袁珏笙律师补充说,只要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被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对于超出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口头约定的借贷 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
基于亲人或朋友之间的信任,并未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而是口头约定,对于此类借贷关系,有哪些应该注意的?杨瑞茹律师表示,口头约定的借贷关系 是否成立,关键要看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最好是有银行的转账凭证或存款存根。只要能提供银行凭证证明了交付款项的事实,即使不认定是借款关系,也可以起诉 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予以救济。如果借款是现金交付的,也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债权人就相对被动了。
杨瑞茹律师表示,如果没有银行凭证,债权人在起诉之前,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公证录音的方式尽量将事实经过固定下来,但根据法律规定,单独的录音是 孤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形成证据链,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也很可能不确认其证明力,债权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她还是建议,即使不签 订书面的借贷协议,也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以便留存证据。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哪些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袁珏笙律师表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 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予以借款的,这些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典型的 就是“赌债”。
庄乐波法官说,在日常审判中,也曾发现过名为借贷,实为赌债的案件。对于查明属于赌债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保护,同时,还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制裁。制裁的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
追讨借款应合法 莫采取过激违法行为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怎么办?庄乐波法官表示,出借人应当运用法律武器,采取适当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财物等过激 的违法行为。出借人可以自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履行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追讨,在无法协商的时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追 讨。
违约金该如何计算?庄乐波法官表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计算方式也是没有违法 的,那就按照约定的方式来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或者催告后的利息,利息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 定。
而对于提前还款是否属于违约,利息如何计算?袁珏笙律师表示,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也就是说,关于提前还款,首先要看借款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