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被告人如果不逃 刑罚可免只需民事赔偿
在东莞经商的浙江男子董某,凌晨驾驶小车时与违反交通规则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一人重伤 一人轻伤。肇事后,董某找人“顶包”。后董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对方谅解。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 并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主审法官称,因摩托车方存在过错,董某肇事后如果依法接受交警处理,本无须受到刑罚。
法院查明,去年9月13日零时许,时年28岁的浙江男子董某驾车行经大朗镇富民路黎贝岭红绿灯路口时,遇男子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陈某不按照信号灯行驶,两车发生碰撞。
肇事后,董某驾车逃离现场,并指使其妻子及同车乘客张女士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谎称肇事司机是董妻。同年10月14日,董某到大朗交警大队投案。交警部门认定董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主审法官表示,如果董某当初发生交通事故后留下来积极配合交警处理,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顶多负担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