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3日),东莞两级法院发布执行公告,责令多名“老赖”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履行生效的 法律文书,及时清偿债款。逾期不履行的,将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通过网络、电视以及报纸等媒体,全面公开其信息,并将其信息共享给最高人民法院、银行 以及工商等部门,通过多部门联动,限制“老赖”借贷、做生意、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等行为,并限制其高消费。
据悉,这是今年以来,东莞两级法院第一次联合针对全市“失信老赖”发布执行公告。而被列入此次公告范畴 的被执行人多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主动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法院将借助向社会曝光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 造诚信守法氛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根据全市法院严厉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的要求,东莞中院决定近期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惩治措施:
1、将失信信息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2、将失信信息在法院公告栏、电子屏、官网、微博、微信等公开媒介的显眼位置予以张贴公布、滚动播放。
3、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报纸、公共广告等平台对失信信息予以全面曝光。
4、向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通报失信名单,建议对融资信贷、信用评估等实施全面限制。
5、向市工商局通报失信被执行企业及负责人名单,建议录入全市统一信用平台,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方面实施全面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 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 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