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三轮摩托车“驾照”的司机乔某开着一辆小货车,搭载同车人员刘某经过东莞市常平镇一处限高路段时,因对高度判断失误,导致货车撞上限高杆,坐在副驾驶的刘某被撞至重度颅脑损伤,经治疗后留下脑部智能损伤后遗症。
“三轮车”开货车撞上限高杆
这起交通事件发生后,刘某将驾车的乔某、车主香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追讨23万多元赔款。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担责,驾驶车辆的乔某被要求承担七成责任,共计18万多元。
据悉,乔某于2013年12月18日下午2点30分,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刘某准备前往目的地卸 货。途径常平镇一处限高路段,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坐在副驾驶的刘某头部直接撞上限高横杆。事发后,刘某在常平镇医院住院90天,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 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治疗遗留智能损伤(轻度偏重),构成七级伤残。
没买车上人员险 保险公司不赔钱
事发后,司机乔某垫付医药费6万余元。而后,刘某将司机乔某、登记车主香女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3万元。
庭审时,乔某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案件审理过程中,乔某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另 一被告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辩称,肇事普通货车虽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但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事发时刘某属于车上乘客,保险人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赔 偿责任。另外,司机乔某持“D”照驾驶证即“三轮摩托车”证件,也与准驾车型不符。
被告香女士辩称,刘某应该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受伤男子车内站立被撞头 自己担责三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原告刘某是在货车的车厢内,属于车上乘客,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乔某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在载货汽车车厢载客的情况下驾 驶车辆,在行经有限高设施的路段时已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 驶机动车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的相关规定 。
而原告刘某作为成年人,在车厢内站立头部高于车厢,使自己的人身安全陷入危险,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乘客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规定。二人分别实施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致原告刘某人身伤害,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案涉事故由被 告乔某负事故的7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的30%赔偿责任。被告香女士作为登记车主,在其未能举证证明与乔某的关系的情况下,应对事故的损失承担 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由被告乔利平承担70%即18万余元。除了司机乔某垫付的医药费外,还另需赔偿刘某11万元。被告香女士对被告乔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