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房东为省钱,拒付中介公司中介尾款,在法院起诉阶段选择隐瞒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后,该房东另被要求支付5万元的“不诚意”罚款。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民诉法》对打官司的双方都有“诚信”要求,违背相应规则的将接受处罚。
这宗案件中房东周某在常平拥有一套商业房产,经过与当地一家中介公司接触,对方答应帮他招租,但当时双方为 就招租细节订立合同。2012年7月,经过半年的努力,中介公司成功将周某的物业出租给一家酒店,随后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0万的中介费用。然而,中介 公司提出,根据双方的约定,中介费用应该是26万,而不是10万,周某还有余款没有支付。双方为此对薄公堂。
由于没有中介服务合同,中介公司出示了与周某的录音作为证据。在录音中,周某多次强调“不是不付”,而法院综合中介交易规则——物业租赁成功后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中介报酬,符合市场商业惯例。一审法院判定周某应继续支付剩余的16万元中介尾款。
一审败诉后,周某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他提交了一张有中介公司盖章的收据,证明自己尚欠中介公司的尾款是 13万元而非16万元。结合这份证据,二审法院判决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尾款13万元。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周某掌握相关证据,却在一审阶段拒不出示,违反 了《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最终,法院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对周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以案说法: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当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而且负有陈述真实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 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 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对举证时限制度又进一步细化 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在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的法定幅度之内,对周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