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发生火灾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却发现第三年的保单是保险业务员伪造的,保险公司也因此拒绝赔付。但经法院二审,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需赔付东莞某新能源公司200多万元损失。
2006年至2008年,东莞某新能源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邱某,向某保险公司连续三年购买了“财产一切险”。其中,2008年续保时,支付保险费16万多元。
2008年9月28日,该新能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一批设备被烧毁。
事后,该公司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称未收到2008年的保费和保单,该新能源公司提供的保单是伪造的,因此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同时向警方报案。
原来,邱某向某新能源公司交付的发票,均系由保险公司员工赖某利用职务之便套打的真实发票,2006年和2007年的保单是真实保单,但2008年的保单是邱某和赖某合伙伪造的,他们收取的2007年和2008年的保费,均未上交保险公司。
法院认定,邱某和赖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公司未收到保费,邱某也已被定罪量刑,不可能、也不应该再产生合法的效果,而且新能源公司未尽到谨慎义务,应自己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某新能源公司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但法院一审认为,双方2008年的保险合同无效,驳回新能源公司诉求。该公司不服,遂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双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二审主审法官称,连续3年的保险费发票上都盖有保险公司真实发票专用章,客观上,新能源公司相信邱某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新能源公司即使未核实保单、发票真伪,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过失,可以推定为该新能源公司是善意无过失。邱某代表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出具2008年的保单、发票、收取保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保险公司和该新能源公司之间2008年的保险合同成立。
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赔付2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