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在东莞经商的朱女士贷款买了一辆宝马车。2010年中,朱女士跟经营二手车生意的何女士协商,想把宝马车卖给对方,但最终没谈成,也没 有发生金钱往来。但令朱女士意外的是,两年半后,她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何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买卖协议书,声称她曾向朱女士支付买车定金,要求对方双倍 返还定金14万多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提交的协议书疑点重重不予认定,其声称支付过定金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遂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车主:买卖没谈成 哪来的定金?
36岁的重庆女子何某婷,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二手车生意。同在厚街镇经商的朱女士,曾因为车辆买卖事宜跟何女士有过短暂的接触。
2012年12月,何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朱女士。何女士称,2011年1月30日,她和朱女士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何女士以32万元购买朱女士的宝马轿车一辆,协议签订后何女士付购车定金8万元,朱女士清偿购车按揭款后七日内付清余款24万元。
按照何女士的说法,她签订协议后,当场就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朱女士定金8万元。付款的凭证,就是协议书中的内容。但在次月,这辆宝马轿车被朱女士 拿去给别人抵债了,交易没有继续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买卖价格的20%,本案定金应按买卖价格32万元的20%计算即6.4万元,双倍定金即 12.8万,加上应返还已付的1.6万元(8万元扣除6.4万元定金),何女士要求朱女士支付14.4万元。
收到传票的朱女士大吃一惊。朱女士说,交易并没有谈妥,何女士根本没有给过定金,她也从来没有收到过何女士一分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何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何女士以32万元向朱女士购买一辆宝马车辆,协议签订后,何女士向朱女士付购车款定金8万元,当场支付现金,朱女士负责或协助办理完何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后,何女士在朱女士清偿按揭款后七日内付清余款24万元。
细心的法官发现,该条款中的金额部分均为手写,8万元的大写字样与其他手写内容的笔迹有明显区别,“当场支付现金”的字样与协议其他手写内容的笔迹也有明显区别。
此外,协议书尾部有双方的签名,落款日期均为2011年1月30日,但何女士的落款日期有明显修改痕迹,由2012年改为2011年。
对于这份协议书,朱女士的说法则跟何女士大相径庭。朱女士说,当时是何女士到她的公司,拿了一张空白的格式合同协议书让她签名。协议书上的签名 是真的,但双方协商的时间应为2010年6月左右。朱女士说,双方是谈过买卖车辆的问题,但最终没有谈成,协议书上除了签名及其电话号码外,其他内容都是 事后添加的。
经查,朱女士的宝马车是2007年12月向银行贷款39万元购买的,朱女士于2011年1月13日还清贷款。
何女士称,她当时也知道朱女士的车是向银行贷款购买的,也知道该车已抵押给银行。
买卖协议有悖常理 法院驳回买主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何女士到底有无支付过8万元定金给朱女士。经分析,本案的证据即何女士提交的汽车转让协议书疑点重重,不能让人信服。
首先,何女士明知朱女士的车辆已抵押给银行,还约定要朱女士先办理车辆过户再还贷款,这点现实中不可能履行,不合常理,而何女士对此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朱女士还清贷款时间为2011年1月13日,而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30日,在贷款还清之后。而合同约定朱女士还清贷款后七天内再给余款,明显有违常理。
最后,协议书中何女士落款日期有明显更改的痕迹,其他部分关键的手写内容与其他手写内容的笔迹存在较明显差异,协议书存在变造的可能性。
何女士主张定金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付款凭证就是协议书的内容。但协议书存在变造的可能,何女士也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确实支付过钱给朱女士。
综上,法院对何女士提交的协议书不予采纳,何女士要求朱女士返还14.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何女士并没有提出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