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完了,律师费却迟迟不给,东莞一律师事务所只好把委托人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按实际收到款项的50%支付律师费及违约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按照规定律师费不得高于案涉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对该案超过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2010年8月10日,赵某因与东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东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为办理,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同意按风险收费的方式计收律师费,按赵某实际收到款项的50%计收律师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始代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东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向赵某支付904934元。判决生效后,赵某的代理律师委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于2011年8月29日收到全部款项。
律师的代理工作全部结束后,赵某却迟迟未依约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将其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标准 违反了相关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故法院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关于律 师费收取标准的约定不符合规定,超过30%的部分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取的律师费为271480.20元。
此外,关于律师事务所提出的5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因赵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费,律师事务所要求赵某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