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该院自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个月以来的有关情况。
据统计,自从2012年9月1日获授权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来,至2013年4月下旬,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700宗,结案近300宗。该类案件原告主要以警示性维权为主,索赔金额普遍不太高,调解撤诉率超过70%。
从案件类型和数量看,该院受理商标类案件近300宗,著作权类案件300多宗,均接近受理案件总数的五成,其他如商业秘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等类型案件屈指可数。
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该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呈现迅猛增长势头,仅4月1日至20日半个多月内就新立案受理187宗。市第二法院有关 负责人表示,该院收案速度增长超出预期,大多案件为批量维权案件,同一原告针对多个被告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为了更好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该院将稳步推进知识 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
案例一:假“金龙鱼”引发连环案中案
2012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樟木头镇某粮油商行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一审宣判,供应商徐某新获刑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店主潘某获刑五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三名店员分别获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罚金2万至3万元。
该案涉案标的超百万元,广受社会关注。但该案引发余波并未就此打住。徐某新被抓后,供出了“金龙鱼”打假专员袁某辉受贿的事实。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又查处了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谢岗分局工作人员文某明在处理假冒食用油中涉嫌受贿的情况。
2012年1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袁某辉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文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文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2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卖假CROCS获刑四年罚金20万
2012年4月开始,河南男子阿河受雇于冯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销售、运输存放在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某仓库内的假 冒 “CROCS” 牌(中文译文“卡骆驰”)凉鞋。其中,由冯某购入假冒的“CROCS”凉鞋半成品,后外发给其他鞋材厂等单位加工。加工好后,阿河将 成品鞋运到上述仓库内保存并销售。经查,同年4月至7月10日期间,阿河以每双17元的价格销售了假冒“CROCS”凉鞋约2万双,共获利约34万元。而 同类型的正品CROSS凉鞋卖400多元一双。2012年10月2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阿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万元。听到判决后,阿河差点站立不稳,痛悔悲呼“要普法”。
案例三:卖假“芝华士”商标标识遍及全国
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中,30多岁的广东男子陈某租用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二工业区一出租屋一楼仓库及二楼一间房屋,作为销售假 冒芝华士、黑牌等酒类品牌标识的窝点。通过在网上发布供货消息、快递发货,陈某销售假冒芝华士、黑牌、红牌标识超过50万个遍及全国。2012年10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