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限公司状告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于6月17日上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莞阳光网对此案进行独家视频、图文直播。
原告认为,被告用企业名称带有“SIEMENS”、“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字号以及使用“dgsiemens”域名与原告的商标、字号相同,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费用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经过1个半小时的辩论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西门子状告东莞“西门子”域名、商标侵权
成立于1994年10月6日的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系西门子股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的制造。其 中文字号为“西门子”,是英文字号“SIEMENS”的中文翻译,它的官方网站以“siemens.com.cn”、“siemens.com”为域名。
原告在起诉状中表示,被告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东莞市亚太富士电梯有限公司,2006年10月30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 1500万,经营范围包括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2008年1月29日,更名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其网址为 “http://www.dgsiemens.com”。
原告认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中英文字号与其中英文字号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和合资子公司有27家,多以“西 门子”为字号。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梯上、广告宣传和网页上大量使用“西门子”字号,会使人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子公司,或者是关联公司,造成商品来源混 淆。
原告称,其在1995年在商标局注册了“SIEMENS”商标,被告的域名dgsiemens.com,其主要部分是“siemens”,与原告的商标、字号相同,其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焦点1:原告的企业名称是否知名
庭审现场,被告律师认为,原告方所声称的其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是指“SIEMENS”商标出名,并非企业名称。被告认为,原告方的字号并不知名。从普通消费者的常识来看,知道西门子商标,但不表示知道商品的来源。另外,尽管原告企业数量众多,并不代表企业知名度高。
对被告的论点,原告进行了反驳。其律师表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西门子股份公司依法授权,使用“SIEMENS”、“西门子”商标和字 号,在中国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子公司大多以“西门子”为字号。公司成立以来,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多类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发布在全国性媒 体上个,有很大的知名度。
另外,原告产品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00多个城市,上述两商标在中国实用140年,公司、字号、商标为一般公众知悉,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庭审焦点2:被告的经营范围是否与原告的一致
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被告从事电梯的产销、安装、维修,二者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或者存在重叠?庭审现场,原告律师表示,其经营范围中的电梯经营维修,与被告经营范围中的电梯维修,是一致的。
被告认为,其生产的电梯产品,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并不一致,与原告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连最基本的竞争关系尚且不存在,何来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被告方生产的产品电梯与原告的经营范围电器存在极大的差别。其律师表示,商标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手段,被告使用的商标及企业名称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企业名称的保护上,区域不同,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不同,经营特点等不同,都不构成企业名称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