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厚街镇一家小鞋店生产出“耐克”等品牌运动鞋约千双,店主陈某以每双50元出售。8月15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法庭上,陈某当庭认罪,但表示其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生产者。本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底起,时年34岁的贵州男子陈某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在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祠前坊太平西路12号一小加工鞋店内生产并销售假冒的耐克、“ADIDAS”等品牌运动鞋,共生产约1000双,以50元/双的价格销售。
2012年10月11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厚街分局对陈某的上述鞋店进行检查,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运动鞋621双、假冒注册商标的 “ADIDAS”运动鞋l86双等,遂将陈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日,陈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起诉书称,陈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