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两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东莞市长安镇一家高尔夫店个体老板官某因销售冒牌高 尔夫球用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而另一对夫妻因在东莞市厚街镇销售大量假冒名牌运动服双双入狱,作为主犯的丈夫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半并处罚金30万。
权利人举报成知识产权刑案新趋势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吕宏称,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期,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必要条 件。只有公平的法治环境,才可能孕育出有竞争力的品牌和产业。近年来,我市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尤其是涉商标权的刑事案件数量有明显上 升趋势。市场上曾经“山寨”假货泛滥的势头,受到了较好的遏制。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采取民事法律手段维权甚至进行犯罪举报,已成为推动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次宣判的两宗案件,均是商标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主动向执法部门举报的。
吕宏称,预计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权利人维权启动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将继续上升。他呼吁,侵权者切勿以身试法,否则除了民事赔偿外,还可能付出包括坐牢等沉重代价。
【案例一】 卖冒牌高尔夫球用品 获刑两年罚金40万元
40多岁的广东省普宁市男子官某在东莞市长安镇经营一家高尔夫店。自2012年5月开始,该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用品。同年9月 27日,工商部门根据权利人举报,到上述店内检查,当场缴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用品655件(支、个),包括多个品牌的牌包、牌球头套、牌球杆 包、牌球杆等。工商部门后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前往上述高尔夫店将官某抓获归案。经东莞市物价部门核定,查获的侵权商品货 值为人民币42万多元。
2013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对官某取保候审,后官某弃保逃匿。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网上追逃信息,在惠东县一高速路口处将官某抓获归案。
庭审中,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但称假冒商品认定价值过高,其原购入价仅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销售 金额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 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涉案商品既没有标 价,也没有销售单据,故涉案商品的价值不能以实际销售价或标价认定,而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故涉案商品总货值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42万多元 计算。官某尚未售出商品便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官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二】销售假冒名牌运动服 主犯获刑三年半罚金30万
自2013年10月中旬开始,来自河南的世某及其妻子在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大围新村厚达工业园某一楼仓库内销售假冒“安踏”、“阿迪达斯”、 “乔丹”、“李宁”、“特步”、“361度”、“七匹狼”、“鸿星尔克”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服装。同年11月12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前往上述仓 库,当场缴获标有上述假冒商标标识的服装共计2万多件,并当场抓获世某夫妻。经查,缴获的服装均系假冒产品。根据缴获销售单据,该批衣服销售单价主要集中 在40至70元间,以区间价格平均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即(40元+70元)/2=55元),则该2万多件假冒品牌服装货值约合人民币1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某夫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被 查获的假冒商品尚未售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对二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世某妻子协助管账、经营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 减轻处罚。世某一直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视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世某妻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