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旭耀被两名法警押着,抬着头望着天花板,当听到法官念出“判处死刑”,他闭上了眼睛……昨日下午,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宣判执行大会,刑事重案犯罪分子王祥、曾旭耀、罗顺明分别以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贩卖毒品罪等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后,3人被法警押赴刑场,立即执行死刑。
据悉,这次集中宣判主要针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贩毒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恶性犯罪案件。市中院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开集中宣判将有力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案件1 见财歹心起 劫杀工友抛尸
王祥与被害人王某英均系东莞市长安镇某工厂工人。2010年6月初,王祥因经济拮据,邀请曾担任该厂保安的同案人伊鑫抢劫王某英。
2010年月5日3时许,王祥、伊鑫闯入王某英居住的厂区员工宿舍507房,并将王某英制服。二人将王某英打晕带入王祥居住的员工宿舍,并劫取现金1000元和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后王祥认为自己身份暴露,与伊鑫采取扼颈、用绳子勒颈等手段将王某英掐死。当日,二人将王某英的尸体抛弃。
2010年12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祥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祥提出上诉。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案件2 绑架杀害13岁学生分尸抛弃
2008年6月,曾旭耀因赌博输钱、生意失败,产生绑架小孩勒索钱财之念,并邀请同案人曾庆雄、曾辉共同作案。
当年11月8日21时许,三人驾驶面包车、摩托车行至东莞市大朗镇某路段时,见13岁的学生唐某单独行走,遂强行将唐某拉上面包车。而后,曾旭耀等三人将唐某带到曾旭耀承租的出租屋进行关押,后又转至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的出租屋关押。曾旭耀多次联系唐某的父母索要12万元赎金,唐某的父母将2000元钱汇入曾旭耀指定账户。
曾旭耀怀疑警方介入,三人购买了铝锅、塑料盆、菜刀等工具,曾庆雄、曾辉杀死唐某,曾旭耀将唐某的尸体肢解,再将尸肉尸骨分别丢入河里及路边草丛。
2010年12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曾旭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旭耀提出上诉。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曾旭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案件3 团伙流窜各地贩卖毒品被抓
2010年4、5月份,罗顺明雇用同案人魏小海在东莞帮助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雇请同案人殷伟驾车接送。同年5月16日21时,周永万打电话向罗顺明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由殷伟驾车搭载魏小海将从其租用的万江区某花园G2栋608房取出50克甲基苯丙胺送给周永万,获毒赃7000元。
2010年5月17日11时许,周永万向罗顺明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罗顺明获毒赃3万元。后公安人员当场将罗顺明、周永万、殷伟抓获,并从罗顺明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22.31克和毒赃3万元,从周永万租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104.74克和电子秤等。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在万江某小区1期11栋7单元503房抓获魏小海,并从房内缴获罗顺明存在这里的甲基苯丙胺。
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罗顺明犯贩卖毒品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顺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顺明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罗顺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